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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莱食品进口管理办法

(时间:2008-4-30 23:37:21 共有 人次浏览)
    文莱农林渔业和食品加工业欠发达,国内所需的农副产品、食品等均须大量进口。以2006年为例,文莱进口食品2.4亿美元,占其总进口额的14%。

   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质量, 文莱政府规定,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《1998年公共卫生(食品)法》和《2000年公共卫生(食品)规定》的质量要求。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(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, Ministry of Health)是食品进口的主管部门。

    文莱对食品的进口管理办法如下:

    一、商标的要求

    食品的外包装必须采用马来文或英文标识。

    一般而言,外包装上必须包含下列内容:

    1、食品名称

    2、食品成分、原料(含添加剂)

    3、净重/体积

    4、日期(出厂期、保质期)

    5、储藏方法

    6、原产地

    7、生产商、进口商或包装商名称和地址

    二、食品的注册

   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,任何商家和个人在未办理注册之前,不得进口食品在文莱市场销售。

    进口商需要向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(Th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,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, Ministry of Health)提出注册申请,并填写注册表,提供以下信息:

    1、食品种类

    2、食品名称

    3、生产厂家名称、地址

    4、日期(生产时间、保质期等)

    5、进口商名称、地址

    表格样本如下图:

   


    进口商递交申请材料后5-7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注册批复。需要注册的食品有以下25大类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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